国立电波研究院告示第2021-00号
■根据电波法第45条(技术标准)及同法施行令第123条第1项的1-7号(权限的委任·委托)规定「简易无线局、航天局、地球局的无线设备及电波探测用无线设备等其他业务用无线设备的技术标准」
(国立电波研究院告示第2018-26号)的部分修改如下。
2021年00月00日
国立电波研究院院长
1. 修改理由
根据《5G特色网络频率供给方案》(21.6月),为引进5G移动通信用(仅在一定区域内建立和运营无线局)无线设备,
计划修改《简易无线局、航天局、地球局的无线设备及电波探测用无线设备等其他业务用无线设备的技术标准》部分内容,如下所示。
2. 主要内容
甲. 新设立28GHz频段的5G移动通信用(仅在特定区域内(建筑等)建立和运营无线局域)
无线设备技术标准(方案第20条第1项)
乙. 新设立4.7GHz频段的5G移动通信用(仅在一定区域(建筑等)内构建和运营无线局)
无线设备技术批准(方案第20条第2项)
<参考链接>:
https://www.rra.go.kr/FileDownSvl?file_type=notice&file_parentseq=4782&file_se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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