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公平竞争规章施行规则
定义
第一条
化妆品标识公平竞争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应经营者"是指,与遵守同条同款规定的制造/销售商实际上实行相同规定的商家经营者,如下所示:
(1)对委托给生产商的化妆品标明自己的商标或名称的经营者;
(2)化妆品制造销售商与总经销合同其他具有特殊合同关系的经营者;
各类别的名称
第二条
规章第4条第1项中规定的"各类别名称"是指附表1中列出的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标准名称。 但是使用销售名称种类的名称时,可以将该销售名称视为各种类的名称。 前款标志以括号、框架、颜色交替、线条粗细等明显标志。
销售名称
第三条
规章第4条第2项规定的"销售名称"是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及确保安全性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医药品医疗器械法")的规定,经批准的名称或申报的标识名称。
地址
第四条
规章第4条第3项规定的"地址"是总制售负责人负责其业务的办事处所在地。
内容含量
第五条
按照规章第4条第4项规定,内容含量(包括容器或包装材料)/与以下相同)是按照下列各号标准进行标识的:
(1)内容含量以内容重量,体积,或数量来标识,内容重量以"g"或"gram";体积以"ml"或"毫升";内容数量以数量为单位进行标识。
(2)内容重量或内容体积应按均量标识。 但是,以标明为最小量的宗旨的话,则可以标明为最小量。
(3)将内容含量表示为均量时,标识的金额与含量的误差要求误差和不足侧交差应在-3%以内。
(4)内容含量在10克或10毫升以下的化妆品(以下简称"小容量化妆品")可以省略含量标识。
(5)内容数量在6以下,打开包装容易掌握的化妆品可以省略内容数量的标识。
(6)在小容量化妆品显示内容含量时,不得超过10个内容含量平均值的-3 %。另外,所示的内容含量和实际内容含量的误差和不足侧交差应在-9%以内。
使用期限
第六条
规章第4条第6项规定的"厚生劳动省指定的化妆品"是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第61条第5项规定由厚生劳动省指定的化妆品。 但是,在制造或进口后适当的储藏条件下,是指3年以上商品性能和品质稳定的化妆品。
规章第4条第6项规定的"使用期限"表示可使用的期限等文字,对前款规定的化妆品的性状及保证质量稳定的时间需以月为单位标识。
出处:COSMETIC FAIR TRADE CONFERENCE (http://www.cftc.jp/kiyaku/kiyaku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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