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处(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于2020年12月30日公布了关于功能性化妆品审查规定的修订版。
根据化妆品实行规则,修改后的项目中的功能性化妆品可以与其他功能性化妆品一样进行人体适合性试验,并明确其为功能性化妆品审查而施行的人体适合性试验的实施标准及资料制作方法等可引用规定,
主要内容如下:
1.人体适合性试验提交材料条件修改 (第5条第1项条目(2))
1)删除符合《化妆品法施行规则》中第2条第10项规定的功能性化妆品由医药品临床试验实施机关进行人体适合性试验的相关条款;
2)明确规定为了功能性化妆品审查实施而进行的人体适合性试验的实施标准及材料制作方法
2.其他引用条款及用语整顿(第6条、第9条及附表2)
根据《化妆品法》的修订,整顿(法律第15488号, 18. 3. 13)已经变更的营业者名称;根据《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及规格》和《天然添加剂》的区分删除,整备('16. 4. 29. 修订, ' 18. 1. 1. 1施行)修改其他规定引用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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