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部 – MS 国家保健监督机构 – ANVISA 第1章第II节 Art. 17. 个人卫生用品(洗漱用品)、化妆品和香水的标签不得提及任何治疗性内容,不得标注或命名可能引发对原产地、构成、目的或造成对安全性的误解、欺骗或混淆的信息。 Art. 18. Grade 1和Grade 2的个人卫生用品(洗漱用品)、化妆品和香水必须与注册编号匹配的Anvisa系统中生成的公司运营许可编号-AFE和流程编号一起编入产品标签。 ◎1. 对免除注册的Grade 1和Grade 2的产品,在Anvisa网站上公示后即可进入商业化。 ◎2. 是注册对象的Grade 2产品,只有在联邦官报(Official Gazette of the Union)公布注册批准后,才能进入商业化。 出处: Cosmetic Online.com (https://www.cosmeticsonline.com.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