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公平竞争规章施行规则 定义 第一条 化妆品标识公平竞争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应经营者"是指,与遵守同条同款规定的制造/销售商实际上实行相同规定的商家经营者,如下所示: (1)对委托给生产商的化妆品标明自己的商标或名称的经营者; (2)化妆品制造销售商与总经销合同其他具有特殊合同关系的经营者; 各类别的名称 第二条 规章第4条第1项中规定的"各类别名称"是指附表1中列出的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标准名称。 但是使用销售名称种类的名称时,可以将该销售名称视为各种类的名称。 前款标志以括号、框架、颜色交替、线条粗细等明显标志。 销售名称 第三条 规章第4条第2项规定的"销售名称"是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及确保安全性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医药品医疗器械法")的规定,经批准的名称或申报的标识名称。 地址 第四条 规章第4条第3项规定的"地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