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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pancosmetics 8

Labeling for Soap

根据日本法律,化妆品是指通过涂于人体或以喷洒等方法, 用于改善容貌、保护皮肤、赋予香味等目的的物质, 因此香皂也属于化妆品。 I 关于洁面皂的标签标识事项 I ▪ 流通企业名称及地址 ▪ 品牌名 ▪ 明示"香皂" ▪ 配置编号 ▪ 产品保质期 ▪ 日本厚生劳动省标准成分列表 ▪ 产品重量/容量 ▪ 原产地 若您有需要咨询的事项,可以通过下方的邮件与我们联系。 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亲切的语气回复您。 info@china.net info@jnmglobal.net

Labeling regulations, Japan

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公平竞争规章 目的 第1条 本公平竞争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以防止不正当赠品类及不当标识法的(1962年法律第134号)第31条第1项规定为基准,制定化妆品标识相关事项,目的是防止不正当地对顾客的诱因,确保普通消费者自主合理选择及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标识的基本规定 第2条 为了达到第1条中的规定的目的,商家对化妆品的标识应严格遵守以下章程。 化妆品在日常直接用于身体的同时,还具有满足美丽和心灵需求的商品特性,因此必须以提供积极和准确的信息为宗旨,以便能够得到符合一般消费者的使用目的和对想要的商品的选择和信息探寻。 在化妆品的质量、功效、安全性等方面,不得用虚假或夸张的标记,以及会造成普通消费者有错误理解的标记。 若您有需要咨询的事项,可以通过下方的邮件与我们联系。 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亲切的语气回复您。 info@china.net info@jnmglobal.net

日本化粧品認証_主要事項3

▶制限された防腐剤成分の目録 成分名 100g当たりの最大値 Benzoic acid 0.2 Benzoate 総量対比 1.0 Alkyidiaminoethylglycine hydrochloride 0.20 Photosensitizing dyes 総量対比0.0020 Chlorcresol 0.50 Chlorobutanol 0.10 Salicylic acid 0.20 Salicylate 総量対比1.0 Sorbic acid and sorbate 総量対比0.50 Dehydroacetic acid and dehydroacetate 総量対比0.50 Trichlorohydroxydiphenlether 0.10 p-Oxbenzoic aicd esters and their sodium salts 総量対比1.0 Phenoxyetha..

Japan Cosmetic:成分規定

日本化粧品成分規定 輸入業者及び製造業者は日本の化粧品標準から明示してる成分に対する 許可及び規制に対する内容を必ず遵守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すべての製品に制限された成分目録 〔成分名/100g当たりの最大値〕 Aluminum chlorhydroxy allantoinate / 1.0g Cantharides tincture, ginger tincture or capsicum tincture / 総量対比 1.0g Phenyl salicylate / 1.0g Polyoxyethylene laurylether (8-10E.O.) / 2.0g ​ ▼制限された防腐剤成分目録 〔成分名/100g当たりの最大値〕 Aluminum chlorhydroxy allantoinate / 1.0g Cantharides tincture, ginger ti..

Labeling regulations, Japan

定义 第三条 第三条 此项规章中"化妆品"是指关于确保医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有效性及稳定性等相关法律(1960年法律第145号,以下为"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第2条第3项规定"为了保持用于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护皮肤年轻、健康的毛发等功效,使用涂抹在身体上或是以其他类似涂抹方法的产品,应为保障对人体的作用是柔和的",除去化妆皂和牙膏类产品。 在此项规章中,"经营者"是指制造化妆品的商家和制造等(包括委托其他地方制造,不包括被其他地方委制造化妆品的商家),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商家(以下简称"制造销售商 " ) 以及其相应的企业。 在此项规章中 "标识"是指作为吸引顾客的手段,对商家自己供应的化妆品的交易事项的广告和其他标识,如下列内容所示意。' (1)商品、容器或包装上的广告及其他标志,以及附在其中的广告及其他标志。 (2)样品、传单、小册子、说明书和其他类似这些的广告和其..

Japan, cosmetic labeling(第1条 ~第6条)

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公平竞争规章施行规则 定义 第一条 化妆品标识公平竞争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应经营者"是指,与遵守同条同款规定的制造/销售商实际上实行相同规定的商家经营者,如下所示: (1)对委托给生产商的化妆品标明自己的商标或名称的经营者; (2)化妆品制造销售商与总经销合同其他具有特殊合同关系的经营者; 各类别的名称 第二条 规章第4条第1项中规定的"各类别名称"是指附表1中列出的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标准名称。 但是使用销售名称种类的名称时,可以将该销售名称视为各种类的名称。 前款标志以括号、框架、颜色交替、线条粗细等明显标志。 ​销售名称 第三条 规章第4条第2项规定的"销售名称"是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及确保安全性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医药品医疗器械法")的规定,经批准的名称或申报的标识名称。 地址 第四条 规章第4条第3项规定的"地址"是..

日本、一部医薬品市販承認基準改定

2020年12月8日、日本MHLWは三つ医薬品、すなわち口腔管理製品、ヘア着色剤及び 永久ウェーブ製品の市販承認基準の修正を提案する公開協議に対する修正案を発表しました。 ―治療用口腔管理製品は2~3等級で再分類され、活性成分の種類、 仕様及び容量に対する新しい規定が提示されます。 ―毛髪着色剤及び永久ウェーブ製品の活性成分の仕様が修正されました。 これに対する意見は2021年1月6日以前に提出す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追加お問い合わせがあればいつでもご連絡くださいませ。 info@jnmglobal.net info@jnmjapan.net maketing@jnmgloba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