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功效效果
第十三条
条款第5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允许的范围"是指附表3中列出的事项。
搭配成分的标识
第十四条
条款第6条第1项规定的"注意"是指配合成分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成分。
由于条款第6条第2项第1号规定的"普通名称"与根据条款第4条第7项中规定的指定成分的名称不同,一般消费者难以确认它们是同一组合成分时,将记为指定成分的名称。
条款第6条第3项规定的"执行规则中规定的混合成分"是指:
(1)组合成分的名称包含"药"字和"中药成分提取物"等让消费者觉得是药品;
(2)注意标示配套成分时,可能超出标示的目的,产生功效效果,会被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具有有效效果的;
以搭配成分的名称作为贩卖名使用的化妆品
第十五条
根据条款第七条的规定,配方成分的名称可以用于销售名称的,如下列各号:
(1) 以香水、香水等气味为主要目的使用香料名称时
(2) 使用以口红、指甲化妆品等彩妆为主要目的的彩妆名称时
(3) 以香料为配方成分,使用相应香料名称时;但是,应同时记入是否使用相应香料作为配方成分,标明相应化妆品销售名称的产品说明中:如)搭配柠檬香料
(4) 搭配成分的混合量符合以下标准,使用相应混合成分名称时
A.对于含有90%以上橄榄油或95%以上山茶油的化妆品,使用"橄榄油"或"山茶油"作为销售名称时
B.橄榄油、山茶油是符合以下标准的化妆品 , " 橄榄油 " " 山茶油"等作为销售名称时
(a)乳液、乳霜等乳化化妆品中含相应配方成分中除水分外5%以上的成分
(b)像香油等油类化妆品含有10%以上配套成分
(5) 搭配成分的名称用于销售名称,但并不担心被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化妆品的功效效果,经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
专业术语的使用标准
第十五条-2
使用条款第8条规定的术语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中的标准使用:但是,(4)和(5)所规定的用语,即使根据该标准,也不能用于化妆品的功效或安全表现。
(1)不得使用代表安全性的术语"安全 " " 安心"等代表安全的术语。
(2)不得使用意味着整体的术语"整体 " "完美 " "绝对"等意味着完全没有不足之处的术语。
(3)不得使用代表万能的用语"万能"、"万全"、"不管是什么"等意味着万能的术语。
(4)不得使用表示最高级的术语"最大"、"最高"、"最小"、"无法比较"等最高级的术语,除客观事实有具体数据或根据外。
(5)不得使用表示优势的术语"世界第一"、"第一"、"我们湾"、"日本首次"、"优秀"、"革新"、"理想"等表示优势的术语,除了客观事实有具体数据或根据的情况外。
(6)代表新产品的术语: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体上标示的"新产品"、"新售"等术语,除非在发售后12个月内不可使用。
(7)其他术语的使用标准根据附表4规定的。
比较标识
第十六条
条款第9条规定的"比较标识"是指将其他公司或本公司的化妆品视为比较对象产品,对上述内容或交易条件进行比较的标识,进行比较标识时,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1)客观地证明所主张的内容
(2)正确、恰当地引用已证实的数据和事实
(3)比较方法正当
比较商品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使用目的应相同
(2)比较时,需要通过正常渠道即可进行购买。 但是与之前销售的本公司商品相比除外
比较标识的调查和审查
第十七条
公正交易委员会决定,如果会员等认为有必要,那么就需要对比较标识进行调查及审议。
实施比较标识的经营者,在公平交易委员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应当立即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相关资料。
细则的制定
第十八条
公平交易委员会可以制定细则或运用标准,以执行规章及该施行规则。
制定前面的条款或运营标准,想要变更或废除时,应事先向消费者厅长官及公平交易委员会申报。
出处:COSMETIC FAIR TRADE CONFERENCE (http://www.cftc.jp/kiyaku/kiyaku02.html)
若您有需要咨询的事项,可以通过下方的邮件与我们联系。
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亲切的语气回复您。
info@china.net
info@jnmglobal.net
'JNM China > 化妆品认证' 카테고리의 다른 글
Labeling regulations, Japan (0) | 2021.08.30 |
---|---|
AICIS since July, 2020 (0) | 2021.08.30 |
Labeling regulations, Japan (0) | 2021.08.02 |
Labeling regulations, Japan (0) | 2021.08.02 |
中国境内责任人 (0)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