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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化妆品定义 4

Labeling regulations, Japan

必须标识的条目 第四条 经营者,根据化妆品的直接装置的容器或直接进行的包装(直接容器或直接包装上所标识的条目,如果在外部的容器或外部包装中不能被轻易的注意到,则包括相关的外部容器或外部包装)中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公平竞争规章施行规则(以下简称"施行规则 " )规定,必须用日语在外部容易看到的地方明确进行标明。 但是,施行规则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不被限制于此。 (1)各种类的名称 (2)销售名称 (3)制造销售商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4)内容含量 (5)制造编号或制造登记号码 (6)由厚生劳动部长规定的化妆品的使用期限 (7)厚生劳动部长指定的成分 (8)原产国国名(原产地的地名一般比国家名称更合适时为原产地名), 但除非被普通消费者认定为国产产品 (9)对于施行规则中规定的化妆品,使用时或保管时需注意的事项 (10)咨询方法 功效标识 第五条 经营者,在标明化妆品功效时,应在药品医疗器械等..

Labeling regulations, Japan

定义 第三条 第三条 此项规章中"化妆品"是指关于确保医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有效性及稳定性等相关法律(1960年法律第145号,以下为"医药品医疗器械等法”)。第2条第3项规定"为了保持用于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护皮肤年轻、健康的毛发等功效,使用涂抹在身体上或是以其他类似涂抹方法的产品,应为保障对人体的作用是柔和的",除去化妆皂和牙膏类产品。 在此项规章中,"经营者"是指制造化妆品的商家和制造等(包括委托其他地方制造,不包括被其他地方委制造化妆品的商家),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商家(以下简称"制造销售商 " ) 以及其相应的企业。 在此项规章中 "标识"是指作为吸引顾客的手段,对商家自己供应的化妆品的交易事项的广告和其他标识,如下列内容所示意。' (1)商品、容器或包装上的广告及其他标志,以及附在其中的广告及其他标志。 (2)样品、传单、小册子、说明书和其他类似这些的广告和其..

Japan, cosmetic labeling(第7条 ~第12条)

后生劳动省指定的成分 第七条 规章第4条第7项规定的"厚生劳动省指定的成分"是指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第61条第4条的规定,厚生劳动省指定的成分(以下简称"指定成分");并且,需作为下列各号规定中的其中一种方法进行标记: 只是附随成分,在产品搭配中不能发挥功效的成分可以省略标识。 (1)指定成分按配合量大的顺序来标识; 但是,其组合量不足1%的成分,不论末尾的组成量顺序即可进行标记。 (2)用规定除着色剂以外的指定成分的方法标识的话,需在标记成份之后添加标记所使用的着色剂。 (这种情况下,无论搭配量多,均可标识。) 原产地 第八条 规章第4条第8项规定的"原产地"是指制造相关化妆品的工厂所在的国家名称。 规定中的"制造"不包括下列行为: (1)在化妆品上贴上标签并附上附加标识; (2)将化妆品装入外部容器。 (3)单纯包装和组合化妆品; "原产地"按以下序号中的规定进行标识: 1.进..

Japan, cosmetic labeling(第1条 ~第6条)

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公平竞争规章施行规则 定义 第一条 化妆品标识公平竞争规章(以下简称"规章" )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相应经营者"是指,与遵守同条同款规定的制造/销售商实际上实行相同规定的商家经营者,如下所示: (1)对委托给生产商的化妆品标明自己的商标或名称的经营者; (2)化妆品制造销售商与总经销合同其他具有特殊合同关系的经营者; 各类别的名称 第二条 规章第4条第1项中规定的"各类别名称"是指附表1中列出的消费者选择产品的标准名称。 但是使用销售名称种类的名称时,可以将该销售名称视为各种类的名称。 前款标志以括号、框架、颜色交替、线条粗细等明显标志。 ​销售名称 第三条 规章第4条第2项规定的"销售名称"是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等的质量、有效性及确保安全性相关法律(以下简称"医药品医疗器械法")的规定,经批准的名称或申报的标识名称。 地址 第四条 规章第4条第3项规定的"地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