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功效效果 第十三条 条款第5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允许的范围"是指附表3中列出的事项。 搭配成分的标识 第十四条 条款第6条第1项规定的"注意"是指配合成分中特别需要强调的成分。 由于条款第6条第2项第1号规定的"普通名称"与根据条款第4条第7项中规定的指定成分的名称不同,一般消费者难以确认它们是同一组合成分时,将记为指定成分的名称。 条款第6条第3项规定的"执行规则中规定的混合成分"是指: (1)组合成分的名称包含"药"字和"中药成分提取物"等让消费者觉得是药品; (2)注意标示配套成分时,可能超出标示的目的,产生功效效果,会被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具有有效效果的; 以搭配成分的名称作为贩卖名使用的化妆品 第十五条 根据条款第七条的规定,配方成分的名称可以用于销售名称的,如下列各号: (1) 以香水、香水等气味为主要目的使用香料名称时 (2) 使用以口红、指甲化妆品等彩妆为主..